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万全区**园区**风电厂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白色风神牌小轿车,行驶至孔家庄镇商业街处被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和抽血光盘一张、审讯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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