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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贵G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潭方向沿红旗路往西门方向行驶,同日20时39分许,行驶至普定县红旗路OKM+8O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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