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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DM****的五菱宏光货车在会宁县会师镇金三角十字西口处被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0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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