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现住城阳区**镇街**小区****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正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世美域小区路口处时,与对行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人无伤。经对赵某甲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07.8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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