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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津A****5黑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南开区凌庄子道汉庭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后沿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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