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从宣州区水东镇七岭村出发,当车行至水东镇七岭路1km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