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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晓东、车奔,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赵某乙(已起诉)因工程总包服务费结算问题与**集团发生合同纠纷争议。2017年12月26日,**集团与**建设集团民事诉讼开庭之际,赵某乙为给法院及**集团施压,遥控指挥被告人秦某某(已起诉)等人在“中华卫视网”等网站发布标题为《拖欠工程款!**集团当“老赖”被告上法庭的背后》的不实文章,致使多家媒体网站转载。被告人岳某某(已起诉)按照秦某某的授意在《东方财富网》“股吧”内多次发布该文章,该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赵某乙在**集团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期间,为给**集团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指使被告人赵某丙(已起诉)、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商议到**集团及凯宾斯基酒店讨要工程款具体事宜。赵某丙、秦某某、赵某甲等人按照赵某乙要求在太原绿壶春茗茶店聚集商议后,决定安排由被告人赵某丁(已起诉)、郭某某(已起诉)二人分别组织人员到太原凯宾斯基酒店讨款。后赵某丁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刘某某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郭某某指使其工地民工以每人(车)各200元价格,于2017年12月26至28日三天以讨要工程款的名义,在太原凯宾斯基酒店聚集,并在酒店沙发休息区通过采取举“还我血汗钱”等手牌、静坐等方式讨要工程款。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于同年12月26日及时处警,对讨款人员依法劝诫,但上述人员仍于当月27日、28日两天到凯宾斯基酒店一楼大厅静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虽有与他人聚集商议要款的行为,但有证据证实其不赞成通过举牌闹事的方式要债,且自己未到场参与酒店寻衅滋事及网络散布不实信息,也未组织他人参与实施,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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