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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号,无前科。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于2018年9月1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扎兰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赵某甲组织本村村民王某甲、赵某丙、李某某等人在扎兰屯市**乡**村张某某住宅内开会,研究次日前往扎兰屯市**乡**村北侧**合作社抢种土地。会后,张某某将抢种土地一事通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乙组织其儿子王某丙、王某丁及其儿媳王某戊准备种子、机械设备等。2019年4月27日上午,张某某、郑某某、赵某甲、王某乙组织村民及亲属到达**合作社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抢种。经测量,被抢种土地面积为344.92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首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抢种土地面积测量报告无委托文书、鉴定资质材料,**合作社支付被抢种土地平整费用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其次,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丁系原浩饶山机耕队成员,因经济困难将认领的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未实际处分自己的土地,现赵某甲经多方渠道欲将土地要回未得到妥善解决,后组织本村村民共同实施抢种土地的行为,在客观上系事出有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赵某甲不具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故扎兰屯市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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