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妻子张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赵某甲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平凉市泾川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赵某甲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朋友在平凉市泾川县**镇**饭馆喝酒,醉酒后回到家中,赵某甲在电话中与妻子张某某发生吵架,赵某甲一气之下带着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拿着家中菜刀租车到镇原县城关镇水荫沟寻找张某某,赵某甲到张某某租住的院子内寻找张某某未果后,用菜刀将张某某居住的房间铝合金窗户玻璃撬碎,并在防盗门上踢打,之后赵某甲报警称张某某在租住的地方打麻将,报警后赵某甲将菜刀交给次子赵某丙,带着两个孩子步行至上**巷子找张某某的弟弟,行至一中门口时赵某甲接到巡警电话,赵某甲返回至水荫沟,返回过程中赵某甲将菜刀遗失。赵某甲在水荫沟口遇到张某某后,从后面掐住张某某的后颈部推着向前走,至蓝精灵幼儿园门前时,赵某甲在张某某臀部踹了一脚,张某某将路边的路灯灯杆抱住不放并拨打电话,赵某甲夺走手机并摔碎在地上,此时路过的中学生雷某某上前问了一句,赵某甲转身在雷某某腿部踢了一脚,后掐住张某某的后颈部向驶来的巡警车走去,被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7月21日,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26)号价格评估结果:被损坏铝合金窗户玻璃、防盗门、手机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25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丙、刘某某、赵某丁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7.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属因家庭矛盾引起,犯罪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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