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97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下北街103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尚某某、赵某甲、褚某、肖某某在西秀区新天地好吃街“九溪烤小肠”店内吃宵夜,被害人蒋某、杨某等人则坐在邻桌用餐。期间尚某某与男友肖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啤酒瓶砸碎,碎片飞溅到邻桌,于是蒋某、杨某等人与尚璐瑶一方发生争执,褚某打电话叫来其男友李某某,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继续争吵,后被旁人劝开,蒋某、杨某等人随即驾车离开,但尚某某等人仍心存不满,于是几人决定跟上去讨要税法,李某某、肖某某驾车尾随对方,尚某某、赵某甲、褚某也打了一辆出租车跟随其后。几人在新大十字红绿灯处截下蒋某、杨某等人,尚某某、赵某甲、褚某率先上前通过拉拽等方式强行要求蒋某等人下车,李某某、肖某某见状也下车帮忙,双方随即在马路上发生抓打,最终造成蒋某、杨某轻微伤的后果。
2020年7月2日,尚某某、赵某甲、褚某、李某某、肖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南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五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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