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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某乙、某某(另案处理)出资租赁了位于桐梓县**街道**区**栋**室的住房开设赌场,租用四台麻将机以“三丁拐”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8月26日,赌场正式开业,打10元的麻将每4小时抽头200元,打20元的麻将每4小时抽头400元。同年9月5日,赵某乙以每月工资3000元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负责在赌场记账和服务。10月20日,某某、罗某某、成某某等人在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13048元。在赌场开设期间,某乙、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73550余元,赵某甲获得工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4、辨认、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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