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8时许,赵某甲在壶关县百尺镇流泽村,因自家旧院路边堆放砖瓦问题与邻居赵某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致使双方受伤,2019年10月22日,经伤情鉴定,赵某乙胸部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赵某乙自愿放弃对赵某甲的民事赔偿要求,并表示谅解赵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双方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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