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14时许,在昭阳区**镇**居民委员会**村**号**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被害人赵某乙因房屋地界发生口角纠纷,导致双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赵某乙被赵某甲打伤头部和手指,赵某甲被赵某乙打伤脸部,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伤情为轻微伤,经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系亲兄弟关系,因地界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通过赔偿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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