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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待业,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窜到广西合浦县**镇**大道**号**楼(赵某甲已分居妻子韩某某的出租房),强行踢开房门后见到穿着暴露的刘某某和韩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即对刘某某、韩某某两人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韩某某的脸部,致使刘某某、韩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乙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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