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许,榆中县**镇***村***社的村民赵某乙夫妇和赵某甲夫妇因为家庭琐事打架,后赵某甲将赵某乙打伤。2020年10月22日,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赵某甲已赔偿了赵某乙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乙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赵某甲系初犯、偶犯;被害人赵某乙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发生纠纷是由于家庭琐事,被害人赵某乙在纠纷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被害人赵某乙二人系亲兄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赵某乙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乙对赵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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