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20年9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其伯父赵某乙家中,因家庭矛盾,对赵某乙进行殴打致硬膜下血肿。经鉴定,赵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赵某甲已赔偿赵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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