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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1********,壮族,专科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是昌明乡立况屯传统龙洞节,当天李某甲与李某乙、黄某某等人前往立况屯朋友家中喝酒。当晚17时许,几人从朋友家中出来准备去取车后返回昌明街。李某甲等人走到立况屯一鱼塘边其放车处时,碰到从家里吃完饭出来的赵某甲。因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李某甲几年前因经济往来发生矛盾,赵某甲、李某甲两人碰面后就发生了争吵,后赵某甲先用右手打了李某甲脖子一下,随后两人扭打起来。当赵某甲看到李某甲从口袋掏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及一瓶辣椒水时,其感到害怕并往家中的方向跑去,李某甲遂持刀追上去,追到立况屯赵某乙家门前的龙眼树下时,赵某甲在旁边的柴火堆中拿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后转身朝李某甲身上打去,李某甲见状后用左手挡了一下,木棍打中李某甲左手手掌,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打伤李某甲后拿着木棍往村里的甘蔗地跑去并躲了起来,之后李某甲被同行的李某乙、黄某某拉上车后返回昌明街,当晚李某甲因左手手掌疼痛难忍自行前往医院治疗。2019年12月26日,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人体损伤为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1日依法对李某甲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昌明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双方发生斗殴中,主动放弃并跑开后,在李某甲持刀紧追不舍的情况下,拾起路边的木棍打中李某甲手掌后继续跑开,致李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属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第9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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