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街化肥厂生活区2号楼楼下与其舅妈贾某某因为房产纠纷发生争执,赵某甲用拳头将贾某某的眼睛打伤,造成其左眼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甲与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赵某甲赔偿贾某某人民币63000元,存在纠纷的房产归贾某某所有,贾某某谅解赵某甲的伤害行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赵某甲有以下从轻情节,赵某甲在明知表妹赵某乙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赵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赵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