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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杀人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2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1月1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日上午8时30分至14时30分许,赵某甲发现其儿子赵某乙在房间内癫痫病发作,赵某乙在地上用头部撞击地面,并且面部出血,赵某甲将情况告诉赵某乙的继母李某某后,两人将赵某乙抬到床上,后赵某甲多次去房间内观察赵某乙,赵某乙依旧有上述表现,赵某甲和李某某未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造成赵某乙在家中死亡。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赵某乙系长期服用治疗癫痫药物,导致药物成分在体内累积过量中毒致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甲的不作为与赵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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