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和赵某己砍伐其两人向赵某庚购买的杉树,经鉴定,伐区位于**林场**分场**林站**林班**小班内(小地名:**尾),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5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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