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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琛、王佳艺(实习),陕西思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武某某,后双方添加微信交友;同年12月18日,两人在西安市莲湖区老城根广场第一次见面;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微信约武某某到本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糖潮KTV唱歌。当日19时许二人在糖潮KTV包厢A06唱歌,并将赵某甲携带的鸡尾酒喝掉。期间,赵某甲以未吃饭为由,使用武某某手机在美团APP点外卖,付款时获知支付密码。饭后,赵某甲发现武某某已醉,加之其外债不少,遂以给外买好评为由让武某某给手机解锁,趁武某某在沙发熟睡之际使用“好友代付”方式用武某某手机支付自己购买的三部苹果手机订单总计30582元,购买成功后在被害人手机上将自己微信及聊天记录删除后先行离开。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抓获后将手机购买订单取消,盗窃钱款退回被害人账户内。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退赔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赵某甲病情说明等相关材料;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武某某陈述;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遂盗窃数额较大,但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结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患病需治疗、家庭状况良好、社会关系比较稳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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