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30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农贸市场前门发现被害人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星光”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35元)的车钥匙未拔出。赵某甲便趁机骑乘该车到达其姐姐赵某乙家,并将电动车藏匿于此。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2020年8月5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崖州区**路赵某乙家中将赵某甲抓获,从现场扣押了被盗的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赵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盗财物业已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赵某甲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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