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职,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窜至本区**街道**居**街**号**楼西间被害人刘某某用于生活起居的出租房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未窃得财物。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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