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村农民,住该村。于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对赵某乙说想买条狗杀了吃,赵某乙表示自己曾听见桦川县**镇**学校西侧一平房内有狗叫声。二人商议后驾车来到被害人徐某某家,翻墙入院,每人拖着一条狗从院墙跳出驾车离开。之后将狗藏匿于桦川县**镇**村亲属家。案发次日,赵某甲妻子鲍某某将被盗犬只送回被害人徐某某处。经桦川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高加索犬以及东德牧羊犬价值合计人民币162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主动到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属具结书,全额返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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