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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河滨大道正华酒店对面的名叫“中国移动通讯”店内,以补办手机卡为由,趁被害人赵某乙不注意,将赵某乙放在该店内炉子上的OPPOreno牌手机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赵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1元。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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