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贵阳市白云区**镇**村**路被害人赵某乙家中,将其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盗走,后用其身份证找回密码的方式,将其银行卡中的1300元钱充值到微信中,后在贵阳市白云区**镇**街上**路口**烟酒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其手机微信里的1238元套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赵某甲已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赔偿,且取得赵某乙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赵某甲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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