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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6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给同村村民赵某乙帮忙查看银行卡上扶贫补助款是否到账、存折上的钱是否到账和帮助激活银行卡为理由,从赵某乙处取得银行卡、存折及相应密码,后分九次从**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盗走赵某乙及其妻子王某某银行卡、存折上现金10497元。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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