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告人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曼德勒市抹谷县,现住沧源县**镇**村委会**组。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地点:沧源县岩帅村委会十四组,执行单位:沧源县公安局岩帅派出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被告人赵某甲到其堂哥赵某乙家坐客,因喝酒与赵某乙发生争吵后,便从赵某乙家跑出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走到岩帅镇联合岔路口时,见一辆摩托车没有锁龙头,便将摩托车推着往双江县方向走,来到**镇**附近公路边。被告人赵某甲无法启动摩托车,便将摩托车车头的线路拉出来,准备搭火启动,因酒醉便睡着。19时30分许被失主田某某等人抓获。被盗摩托车为一辆黑色钱江牌QJ110-11F型普通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91053469,车架为LBBXEHBF9KBC46436,车牌号为:云******。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现价格为6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摩托车等物证;2.不明身份证明,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收款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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