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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在西峡县**镇**村**组赵某乙家参加酒席期间,趁被害人赵某丙不备将其放在大门口桌子上的华为手机盗走。

经西峡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于2020年7月23日市场价值468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赵某丙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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