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在西峡县**镇**村**组赵某乙家参加酒席期间,趁被害人赵某丙不备将其放在大门口桌子上的华为手机盗走。
经西峡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于2020年7月23日市场价值468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赵某丙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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