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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等人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住辽宁省**市***********,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1日、自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明知其父亲赵某乙(另案处理)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进行诈骗,仍帮助赵某乙制作统计报表三次,并使用邮箱接收和转发“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文件及上传统计报表,实施诈骗活动。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统计虚假项目“中华爱心基金会”报表,统计虚假项目“老三叔精准扶贫项目”报表两次,涉案人民币共计14,744.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分得非法所得约2,0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认罪认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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