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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社**区**巷**号**房(户籍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文春子,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19日分别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于2018年6月2日至3日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以下简称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以下简称管理实务)三个科目。

2018年6月2日下午,肖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考点参加法规知识科目考试时,因抄袭答案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该考试答案系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发给肖某某。朱某某获取的试题答案系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发。于某某通过从“大家论坛”复制各个题目的考试答案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还通过QQ从赵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法规知识科目的答案。

赵某乙获取的答案复制于武某某(另案处理)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群,为武某某上传到该群中,系武某某从“前程二建资料分享”的QQ群”(103328****)内复制获得,该QQ群的群主“前程”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建立了二级建造师备考群,以销售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为吸引他人关注该群,其将从其他群内复制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分别于2018年6月2日、3日,在施工管理、法规知识、管理实务三科目考试过程中分别发布到群中。

本院认为,赵某甲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手机予以发还。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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