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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村,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建设项目工地土方工程。后双方因工程量结算产生异议。2018年4月11日,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为向中建三局集团索要工程款,经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代某某同意,纠集装载机司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张某某、岳某某、工地计数员薛某某(在逃),由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装载机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的**项目工地的西侧南大门堵上,张某安排张某某、岳某某、赵某甲、薛某某四人轮流看守,堵门从2018年4月11日15时持续至2018年4月16日13时许,给工地正常秩序及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据中建三局提供的材料,此次堵门造成工地损失包括机械、料具租赁费,人员窝工费用共计100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等人堵门的行为虽然造成工地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但当时工地并未大面积停工,其堵门行为是否造成工期延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而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的“造成严重损失”的条件,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2019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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