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2000********,汉族,高中文化,共青团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住**镇**村,职业:在读大学生,无前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2时许,在安平县马店镇北白沙庄村广场篮球场内,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与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等人打篮球时发生口角,双方分别打电话纠集他人。李某甲分别打电话纠集了秦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乙叫上当时在一起的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四人到达现场。其中谢某甲又打电话叫来李某乙。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三人到场后未参与斗殴。秦某丙(另案处理)纠集刘某乙,刘某乙在打架前到达现场,未参与斗殴;赵某丙纠集孙某某,孙某某等四人打架结束后到达现场。双方纠集人到场后,李某甲一方站在广场外门口东侧,赵某甲一方站在广场外门口西侧。因赵某甲一方人数众多,李某甲、刘某甲过去找对方谈和,在谈和时遭到刘某戊故意推搡,引发打架。刘某丙、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贾某某、赵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秦某甲、刘某己将李某甲、刘某甲分别围住后双方互殴。张某某在双方打架开始后,看见本村李某甲等人被围殴,就在广场东侧停放的货车旁边捡起一根木棍,先是言语恐吓打斗双方,意图制止正在进行的斗殴,在没人住手的情况下,用木棍打向众人,其中刘某丁和刘某丙腿部各被打中一棍(此二人无损伤情况),双方斗殴停止。后赵某甲因刘某丁鼻子被打破,又带人寻找对方动手的人,赵某甲、赵某乙、贾某某、赵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秦某甲、刘某己、秦某丙(另案处理)对李某乙进行围殴,李某乙还手殴打对方,致李某乙头部流血,遂双方停止斗殴。最终造成李某乙头皮挫伤,刘某甲头部、腰部、腿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乙、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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