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20101196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街**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4月11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张伟伙同任旭以他人虚假身份信息,先后在天津南开区、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了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该犯罪团伙中张伟负责注册公司、向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伟、任旭、及其会计李金华分别通过自己的渠道以收取票面金额7.5%-8%对外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牟利。张法强、张守彬介绍他人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
其中,经张法强介绍,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85470.08元,税额31529.92元,价税合计217000元;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31623.9元,税额22376.06元,价税合计154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5982.9元,税额共计18017.1元,价税合计1240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145.29元,税额16854.71元,价税合计1160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乙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871.8元,税额16128.2元,价税合计111000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通过李金华从天津**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9059.83元,税额10040.17元,价税合计69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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