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乙与赵某甲系姐弟关系,赵某甲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9日,赵某乙、任某某、赵某甲经预谋后,虚构赵某乙在与其前妻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向任某某借款321000元的事实,并伪造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条,由任某某、赵某甲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赵某乙与其前妻徐某某归还该321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611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乙、任某某、赵某甲向法院提供了虚假陈述。
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在民事诉讼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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