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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20〕47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2月12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在本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被害人赵某乙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假借共同投资“**”新三板原始股可以赚钱的名义,骗取赵某乙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后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证券投资。后被害人赵某乙多次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讨要投资款,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各种借口拖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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