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2月12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在本区新碶街道里仁花园被害人赵某乙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假借共同投资“**”新三板原始股可以赚钱的名义,骗取赵某乙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后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证券投资。后被害人赵某乙多次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讨要投资款,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各种借口拖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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