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7********,汉族,中专文化,白银**有限公司,白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2011年担任白银市第四届政协委员,2013年3月21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4月因发送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平川公安分局宝积路派出所罚款500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巷**号,住白银市平川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安徽省太和县人司某甲、司某乙父子到白银市平川区做收购废机油的生意。司某甲找到亲戚陈某某(靖远**人)帮忙。陈某某通过赵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于2018年9月份电话咨询,11月份,司某甲、陈某某和赵某甲面谈,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甲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期限三个月,费用约11万元,司某甲向赵某甲先转账支付3万元定金。后赵某甲又催要定金2万元。12月份赵某甲又以办证需要租赁**集团的机油库,以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向司某甲索要共计3万元。2019年5月17日,赵某甲未办成许可证,司某甲要求赵某甲终止协议,返还费用,赵某甲拒绝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司某甲一方找赵某甲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是基于赵某甲经营的公司涉及该项业务,二者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在商业活动行为中引发事实,被害人司某甲一方是否因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二人口头协议中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油库等具体由谁提供约定不明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三、本案的关键证据均是言辞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赵某甲是否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赵某甲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综上,认定赵某甲涉嫌诈骗罪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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