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系公安部2019年5月公布的第二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参与3260项目,而后发展赵某乙为其下线。2019年8月初,赵某乙在明知“3260项目”为虚假项目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群发展被害人柳某某为下线,并接受柳某某转账人民币3,360元。后,赵某乙将该钱款转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
2019年11月26日,赵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向被害人柳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非同案人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