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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70号

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村***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辩护人赵某乙,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赵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8日,赵某甲带被害人黄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村**街**号房屋,赵某甲拿出登记该处为其名下100%产权房产证明及**街道**社区**居民小组证明的材料骗取黄某某信任,双方在该房产内达成赵某甲以该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赵某甲需按月偿还本金利息的协议,随后黄某某将人民币40万借与赵某甲。后赵某甲借款逾期不还,黄某某起诉到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发现赵某甲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均为伪造,遂于2019年3月7日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2019年10月11日,赵某甲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投案,承认借款事实否认有诈骗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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