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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园**。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1日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唐某某报案称: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月6日期间,被害人唐某某通过一女同性恋QQ群认识一名叫做“赵某乙”的女同性恋,二人以交友、处朋友为目的相处,后“赵某乙”以考验被害人诚心不诚心、是不是真心处朋友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计人民币6.9485万元。经侦查,并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赵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赵某甲伙同李某某(核查抓捕中)通过同性恋处对象为名义,骗取被害人支付宝、安逸花、信用卡等贷款软件在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电器,并将骗取来的电器等物品,到二手商店变卖,换取钱财,共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948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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