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暂住瑞丽市廉租房**房间,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海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丽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赵某甲与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得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在瑞丽市做走私柴油赚钱,遂产生拉运走私柴油牟利的想法。2018年11月份赵某某与其侄子犯罪嫌疑人赵某丙借用云M*****面包车用于拉运走私柴油。因杨某甲及杨某乙并未告知赵某甲与赵某乙具体拉运走私柴油路线及卖家,赵某甲与赵某乙便到畹町打听卖油地点,在畹町得知**队有一个加油点,在此加油点工作的缅甸工人告诉赵某甲与赵某乙雇主“阿康”的电话,之后赵某甲根据电话号码与“阿康”互加微信好友。每次购油赵某甲都要微信询问“阿康”是否有油,两人商定好后,赵某甲驾驶云M*****面包车前往畹叮加油点,“阿某”在加油点的工人根据“阿康”安排将约定好的数量的油加至赵某甲驾驶云M*****面包车加装的塑料油罐内,因害怕运输途中有执法单位检查,赵某甲让赵某乙驾驶云M*****皮卡车从畹町城一路望风、探路到瑞丽东高速路口,随后将运输的走私柴油销售到瑞丽的工地或是大货车。赵某甲共计拉运30车从缅甸走私的柴油,共计54000升,因赵某甲不会银行转账,遂偶尔让其侄子赵某丙帮忙将油款转账给“阿康”指定的名为陈某某银行卡,其余均为支付现金。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明知与“阿康”购买柴油系走私柴油,仍购买54000升销售牟利,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赵某甲共计偷逃税款111433.77元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只有其供述,客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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