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5********,汉族,本科文化,扬州市**局科员,住扬州市**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号牌为苏K6****的沃尔沃汽车,在本市**镇**村**组**号黄某某家门前水泥路上,从其家门前自西向东倒车时,将黄某某家孙女被害人陶某某(女,2017年**月**日生)轧死。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证人赵某乙、黄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书。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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