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省**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6时许,时任甘肃省**公司嘉峪关市南市区**局业务技术用房工项目工程实际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组织被害人赵某丙等人施工,最终造成被害人赵某丙从五楼摔落至二楼当场死亡。
2018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明珠路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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