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乙1999年2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明知毛某某有配偶,仍与毛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
其次,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赵某乙的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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