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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喊一名叫“苏某某”(身份待核实)的男子为其购买了射钉枪、枪管、射钉弹。后赵某甲用购买来的射钉枪、枪管等制造成一支枪支。2020年9月18日,赵某甲主动向桐梓县公安局上交该枪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射钉弹发射匹配口径弹丸,具备枪支致伤力,系枪支。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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