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籍贯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5年,赵某乙为了达到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级别以领取投资回报,伙同其姐姐赵某甲在该公司渠道经理张某某的介绍下,利用四川省若水茶叶、成都英飞尼迪股权投资等项目,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投资者得知投资情况后和该公司签订《委托股权投资协议》和《公司分红分配协议》,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给予2%-4%不等的月收益。期间赵某乙、赵某甲共非法吸收定西市安定区章某某、史某某、赵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4024000元,该公司按照投资协议共向上述投资人返利共计243720元。现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查封。公司渠道经理张某某已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起诉。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认定赵某乙与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是否收到张某某付的佣金、在定西市安定区集资参与人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从赵某乙、赵某甲处扣押的人民币14万元,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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