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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道县公安局洪塘营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住宅内查获两支鸟铳,其中一支是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已故)的,另一支是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所有。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所有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多年未使用过该枪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系违禁品,由道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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