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陈某某、王某甲携带渔网到习水县醒民镇自力村小地名新滩的赤水河中捕鱼。期间,袁某某、王某乙赶到现场与赵某甲、陈某某、王某甲一起捕鱼,捕鱼至次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渔网2张、鱼壶1个、鲤鱼1条。经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鉴定:使用的其中1张渔网属限制性捕捞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该案捕鱼地点及时段属禁渔区、禁渔期。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