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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0********,瑶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1月9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捕鸟网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自家菜园地猎获竹鸡一只,后在收网时发现竹鸡已死亡而丢弃。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狩猎使用的捕鸟网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捕鸟工具12个、铁夹2个;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赵某甲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所用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和区域的认定意见、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溅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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