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兰陵县芦柞镇**村村民赵某乙向寿光市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持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赵某乙家属张某某受赵某乙委托从日照市莒县购买价值约4万元的沂蒙山牌香烟,随后赵某乙将该宗卷烟带至其经营的寿光市**超市销售。
2017年4月7日,赵某甲、张某某再次在日照市莒县为赵某乙购买香烟,共收购沂蒙山牌香烟700条,大前门牌香烟4条。在回兰陵路上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8472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收购香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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